如何確定企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我國環境標準體系
1.定義
環境標準體系:各種不同環境標準依其性質功能及其客觀的內在聯系,相互依存、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所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即構成了環境標準體系。
2.環境標準體系結構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環境保護部標準。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國有環境基礎標準。
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1)國家環境標準
a. 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障人群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并考慮技術、經濟條件,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一定時期內衡量環境優劣程度的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環境質量的目標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在環境監測中主要用于評價環境保護敏感點的環境質量同。
b.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的污染控制技術,并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和產生污染的各種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是對污染源控制的標準。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判別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據,是建設項目能否符合驗收條件的主要衡量標準。環評批復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驗收監測中主要用于評價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c. 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為監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范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所做的統一規定(指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試驗方法、檢驗方法、生產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統一規定)。環境監測中最常見的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
為保證驗收監測數據準確、有效、可靠和可比,驗收監測應首選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引用的分析方法標準,其次是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再次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推薦的方法標準。
在驗收監測中,須要監測的特征污染物若尚無國家或地方標準分析方法,可根據國家資質認證評審準則的分析方法選擇權威書籍、雜志登載的分析方法,以及儀器生產廠家推薦的分析方法。
d. 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而制定的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在環境管理中起著特別的作用:可用來評價分析儀器、鑒別其靈敏度;評價分析者的技術,使操作技術規范化。
e.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對環境標準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量綱單位及信息編碼等做的統一的規定。
(2)地方環境標準
《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環境標準是對國家環境標準補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來為控制環境質量的惡化趨勢,一些地方已將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地方環境標準。
a.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做出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b.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3)環境保護部標準
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包括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監測技術、環境區劃、規劃的技術要求、規范、導則等)。
國家環境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以外的環境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環境標準,推薦性環境標準被強制標準引用,也必須強制執行。
3.環境標準之間的關系
(1)國家環境標準與地方環境標準的關系
執行上,地方環境標準優先于國家環境標準。
(2)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間的關系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跨行業綜合性排放標準(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綜合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即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排放標準,沒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3)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主體,它們是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內容,從環境監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體現了環境標準體系的基本功能,是實現環境標準體系目標的基本途徑和表現。
環境基礎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礎,是環境標準的“標準”,它對統一、規范環境標準的制定、執行具有指導的作用,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石。
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構成環境標準體系的支持系統。它們直接服務于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上的配套補充以及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效執行的技術保證。
4.環境質量標準與環境功能區之間的關系
環境質量一般分等級,與環境功能區類別相對應。高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嚴格,低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寬松一些。
三、環境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1.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根據下列因素或情形確定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1)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的時間。
(2)建設項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時,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指標,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的指標。
(3)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建設從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排放的未必染物在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時,該建設項目引進單位應提交項目輸出國或發達國家現行的該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技術資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當環境條件和經濟技術狀況,提出該項目應執行的排污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投產后,均應執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排放污染物,應按所屬的行業類型、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2.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實施
在下列環境監測活動中應使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
(1)對各級環境監測分析實驗室及分析人員進行質量控制考核。
(2)校準、檢驗分析儀器。
(3)配制標準溶液。
(4)分析方法驗證以及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3.國家基礎標準與環境保護部標準的實施
在下列活動中應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或環境保護部標準:
(1)使用環境保護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時,執行環境名詞術語標準。
(2)排污口和污染源處理、處置場所的圖形標志,執行國家環境圖形標志標準。
(3)環境保護檔案、信息進行分類和編碼時,采用環境檔案、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
(4)制定各類環境標準時,執行環境標準編寫技術原則及技術規范。
(5)劃分各類環境功能區時,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6)進行生態和環境質量影響評價時,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
(7)進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時,執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8)對環境保護專用儀器設備進行認定時,采有關儀器設備環境保護部標準。
四、其他指標
1.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建設項目的總量指標是指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結合當地的環境容量狀況,下達給建設項目的總量控制指標,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承諾的總量控制削減指標。
目前我國的主要總量控制指標主要有COD、NH3-N、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屬指標。
2.污染防治設計指標。在驗收監測中考核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設施設計指標一般包括:處理設施設計處理能力、污染物處理前后濃度指標及污染物處理去除效率等。
3.特征污染物引用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限值。某些建設項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國家標準暫無規定的,可以引用環評或初步設計使用的ISO標準或技術引進國外的標準進行評價,如果環評批復引用此標準,則也可作為驗收的依據。
五、監測標準及污染物總量控制和設計指標的選用
1.選用依據
(1)國家、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中涉及的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執行標準的批復以及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3)經批準的環評報告所涉及的環境保護敏感點質量標準、對建設項目要求的排放標準及污染物排放總量預測值。
(4)如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未做具體要求,應核實污染物排放受納區域的環境區域類別,環境保護敏感點所處地區的環境功能區劃情況,套用相應的執行標準(包括級別或類別)。
(5)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確定的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處理效率,處理能力,環保設施進、出口污染物濃度,廢氣排氣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ISO標準或生產技術引進國標準。
(6)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選擇與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方法標準,若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中未做明確協同作戰定,應首選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次是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2.選用原則
(1)按新頒布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段劃分的原則,分別以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時間、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時間、項目建成使用時間等確定相應時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為驗收監測的執行標準。
(2)國家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按污染因子限值嚴格地執行。
(3)環境質量標準主要用于考核環境保護敏感點是否達到環境功能區劃的質量標準要求。
(4)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如國家已經有行業污染物排準的,應執行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5)建設項目為綜合性工程,由不同行業項目組成,如果污染物分別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則應分別執行不同的行業標準。對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應根據各類污水最高允許排水量,按權重來計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濃度。
(6)對于既是生產工藝特征污染物,而且目前又無國家標準限定的,可引用環評或初設選用的ISO標準或生產技術引進國標準作為參考標準。
(7)對既是環保設施又是生產環節的裝置,工程設計指標可作為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
(8)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中,有相配套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應嚴格按照配套方法標準執行。
若無配套監測分析方法或推薦方法不適用于所監測因子,則監測分析方法應按照國家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行業推薦方法標準、國家編制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成熟的分析方法依次序進行選用。
信息來源:環評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