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農村生活污水該如何處理?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部分省(區、市)已出臺相關排放標準,但總體上看,地方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存在適用范圍不清晰、控制指標選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因此,生態環境部正式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范編制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導原則、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是排放標準制訂技術路線及格式要求。按照《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主要包括環境管理需求分析與現行標準實施評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分析、技術內容確定等。格式應滿足HJ 945.2-2018要求。
二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體要求。主要包括標準分級、控制指標確定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也可對標準實施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做出具體要求。
三是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主要包括采樣點設置、監測頻次和采樣時間確定及污染物測定方法確定等。實施與監督主要是明確對排放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功能不確定的水體可由地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水環境的實際情況確定。
四是地方排放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與格式要求。主要包括項目背景、制修訂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制修訂原則和技術路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概況、標準主要條款說明、達標處理技術分析、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實施本標準環境效益分析、標準實施建議等。編制說明格式應滿足HJ 945.2-2018要求。
原則上控制指標值可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相應指標的標準濃度限值,并綜合考慮農村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觀、受納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現有技術水平等因素進行確定。一定規模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原則上可適當放寬,但應規定標準實施的技術和管理措施。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二類海域,其相應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一級B標準的濃度限值,且污染物應按照水體功能要求實現污染物總量控制。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類海域的,其相應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二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其中受納水體有TN(以N計)控制要求的,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其排放濃度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其基本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三級標準的濃度限值,NH3-N(以N計)參考不寬于《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號)中規定的城市黑臭水體污染程度分級標準輕度黑臭的濃度限值。
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其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三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同時,自然濕地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農作物生長所需的營養物質,經預處理后可就近資源化利用,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降低水體富營養化風險。因此,《工作指南》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1989)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2002)規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沒有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尾水利用特點、土壤性質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在排放標準中規定尾水應達到的水質要求和水質監控位置。
《工作指南》明確要求,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各地要根據農村區位條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處理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觀、受納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現有技術水平等因素,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制訂科學合理的排放標準。從實際出發,采用適用的治理技術,注重實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義。
轉自微信公眾號:常平生態環境